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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now Why.

在定義完特殊教育,以及了解趨勢、法源依據,之後,我們得認識特殊生身心障礙的屬性、背景,

如此一來才能真正理解特殊生的需求,給予適當的協助。

 

I.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有嚴重困難者。
 
二、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三、聽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四、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五、肢體障礙。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份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六、腦性麻痺。
    →(Cerebral Palsy)簡稱C.P,以肢體運動功能障礙為主的多重性障礙,為一種非進行性的腦部病變,是大腦在發育未成熟前,因故造成控制動作的某些腦細胞受到傷害或發生  病變,所引起的運動機能障礙。

         有時傷害也會影響到控制動作以外的其他腦部區域,而合併成視覺、聽覺、語言溝通及智能與學習發展上的多重障礙。

七、身體病弱。
    → 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須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非罕見疾病)
   
八、情緒行為障礙。
    →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但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其症狀包括精神性、情感性、畏懼性、焦慮性等疾患,以及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ADHD)
 
九、學習障礙。
    →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動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十、多重障礙。
    →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所造成之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十一、自閉症。

    →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十二、發展遲緩。

    → 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 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之發展,

          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十三、其他障礙。

    → 例如:顏面傷殘。

 

 

II.

How to Determine?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Link: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87&KeyWordHL=&StyleType=1)

 

其中,負責鑑定單位為「鑑輔會」。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Link: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III.

身心障礙的主因有以下可能:

 

1 遺傳的疾病─色盲、母體與胎兒Rh血液因子不合

 

2 非遺傳的染色體病變─道恩氏症21對染色體的畸形;小胖威利症15對染色體異常

 

3 母體內的傷害─酗酒、濫用藥物等

 

4 生產過程中的傷害─腦部缺氧

 

5 幼兒期間的感染─腦膜炎

 

6 家境親子關係的因素─文化不利

 

7 大部分原因不明

 

 

 

IV.

判斷身心障礙類別及了解造成身心障礙的原因後,教師可以從個別化教育計畫開始著手:

特導之旅  

1 IEP 個別化教育計畫

    → 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為個別學生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計畫。它是特殊教育管理工具。

2 IGP 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3 IFSP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 為了「將療育融合在家庭中」,以協助家庭促進身心障礙幼兒能力,另有一整合家庭的服務計劃,即是「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4 ITP 個別化轉銜計畫

    → 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特殊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包括轉銜服務,

其中明白指出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的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 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它相關專業服務項目」

    由此可知,我國特殊教育法中的轉銜服務定義有較廣泛的涵義;至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則以就業服務與社區生活安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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