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Know Why.
在定義完特殊教育,以及了解趨勢、法源依據,之後,我們得認識特殊生身心障礙的屬性、背景,
如此一來才能真正理解特殊生的需求,給予適當的協助。
I.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有時傷害也會影響到控制動作以外的其他腦部區域,而合併成視覺、聽覺、語言溝通及智能與學習發展上的多重障礙。
→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十二、發展遲緩。
→ 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 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之發展,
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十三、其他障礙。
→ 例如:顏面傷殘。
II.
How to Determine?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Link: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87&KeyWordHL=&StyleType=1)
其中,負責鑑定單位為「鑑輔會」。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Link: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III.
身心障礙的主因有以下可能:
1 遺傳的疾病─色盲、母體與胎兒Rh血液因子不合
2 非遺傳的染色體病變─道恩氏症21對染色體的畸形;小胖威利症15對染色體異常
3 母體內的傷害─酗酒、濫用藥物等
4 生產過程中的傷害─腦部缺氧
5 幼兒期間的感染─腦膜炎
6 家境親子關係的因素─文化不利
7 大部分原因不明
IV.
判斷身心障礙類別及了解造成身心障礙的原因後,教師可以從個別化教育計畫開始著手:
1 IEP 個別化教育計畫
→ 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為個別學生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計畫。它是特殊教育管理工具。
2 IGP 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3 IFSP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 為了「將療育融合在家庭中」,以協助家庭促進身心障礙幼兒能力,另有一整合家庭的服務計劃,即是「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4 ITP 個別化轉銜計畫
→ 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特殊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包括轉銜服務,
其中明白指出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的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 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它相關專業服務項目」
由此可知,我國特殊教育法中的轉銜服務定義有較廣泛的涵義;至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則以就業服務與社區生活安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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